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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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旦發生萬一,就是要對萬一做好準備。
因為這一次的意外,讓我感受到人情冷暖還是靠自己最好。
這是我在產險公會找到的一些資料,不要讓保險從業人員把你牽著鼻子走,或是欺負一般人不懂法律。
因此我自己,拜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相關法令,分享給需要的您。
但是也期望您都用不到。

以下內容為產物保險同業公會所有,僅網路轉載分享之用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製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
壹、目的:
為使汽車保險理賠作業達到能迅速、有效,避免爭議的處理目標,加強提昇服務品質俾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特訂定本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以供同業共同遵守。

貳、保險同業共同遵守原則:
一、肇事責任認定依據:
1.法院判決書。
2.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3.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或其他證明資料。
4.公會汽車險委員會決議。
二、共同遵守原則:
1.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經法院判決時依法院判決書為主,未經訴訟程序者依覆議委員會意見為準,未經覆議者依鑑定委員會意見為準。
2.交通事故案件未經鑑定者,以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為準,並依本處理原則所訂肇事責任分攤原則辦理。
3.警方未處理案件或交通事故肇事責任分攤有爭議時,經協商不成立者,得提報公會汽車險委員會議定。
4.二車事故時,肇事原因為單方者負全部肇事責任100%;同為肇事原因者各分攤50%;互有肇事主、次因時,肇事主因者分攤70%,次因者分攤30%責任。
5.三車事故時,肇事原因為單方者負全部肇事責任100%;各車均有肇事原因時,單一肇事主因者分攤70%,其餘二車有肇事次因者,平均分攤30%肇責,僅一車有肇事次因者分攤30%,另一車則無須負擔肇責;二車有肇事主因者,平均分攤70%肇責,一車有肇事次因者分攤30%。另四車以上事故案件,可參照上述原則分攤肇責,惟有肇事主因者,分攤肇責後,不得低於僅有肇事次因者。



6. 依上述原則確立肇事主、次因後,若同一事故車另有其他肇事原因時,則每項應再增加肇責分攤5%,但肇事主因者,在彼此肇責增減扣抵後仍應高於肇事次因者5%以上(與事故無相當因果關係之一般違規事項不列入計算)。

以二車事故案件為例其責任分攤百分比計算公式:
A車應負肇責百分比=A 車有肇事主因負70%+(A 車應另增加之肇責%-B車應另增加之肇責%)
B 車應負肇責百分比=100%-A 車應負肇責百分比
舉例如下:
(1) A 車肇事原因有二:
a.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主因)
b.超速行駛(次因)
B車肇事原因:未依規定減速慢行(次因)
A、B 二車肇責百分比為:
A車:70%+5%=75%
B車:100%-75%=25%
(2) A 車肇事原因有二:
a.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主因)
b.超速行駛(次因)
B車肇事原因有二:
a.超速行駛(次因)
b.無照駕駛(次因)
A、B 二車肇責百比為:
A車:70%+(5%-5%)=70%
B車:100%-70%=30%
(3) A 車肇事原因有二:
a.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主因)
b.超速行駛(次因)
B車肇事原因有三:
a.超速行駛(次因)
b.酒精濃度過量駕車(次因)
c.無照駕駛(次因)
A、B 二車肇責分攤百分比為:
A車:70%+(5%-10%)=65%
B車:100%-65%=35%
(4) A 車肇事原因有二:
a.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主因)
b.超速行駛(次因)
B車肇事原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主因)
C車肇事原因:無故驟然減速(次因)
A、B、C 三車肇責分攤百分比為:
A車:(70%÷2)+5%=40%
B車:70%÷2=35%
C車:100%-40%-35%=25%
7. 相關交通法規名稱暨簡稱如下: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條例」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簡稱「道安」
(3)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簡稱「高管」

相關聯結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df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V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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