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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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路權認定原則
一、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 條第1項第9 款: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二、適用條件: 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之無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
三、路權判斷原則
(一)車道: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岔路口臨近路段(approachway)車道種類有:快車道、慢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車道、左、右轉車道、調撥車道等。
(二)車道數計算: 以進入路口之臨近路段車道數計算之,未劃設分向標線者,以1 車道列計(圖1),有實體槽化分隔者,以實際發生路權關係之車道為限。(圖2)



肆、高(快)速公路常見事故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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