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一早開車,習慣聽著警廣,聽路況也聽聽陳亭的晨間序曲,有好的文章就想與大家分享。
今天陳亭所介紹的是網路的一篇文章,"雙方都有在付出,只是表達的方式不一樣",我想很多人在現實生活中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我也不例外,不論是感情或是做人處事,這一篇所給我們的感觸都是值得我深思熟慮的。
下了一場非常大的雨,洪水開始淹沒城市,一個神父在教堂裡祈禱,眼看洪水已經淹到他的身體了,突然一個救生員駕著小艇跟神父說:「神父....快!快上來!不然洪水會把你淹死的!!」
神父說:「不!我要守著我的堂!我深信上帝會來救我的!!」
過了不久,洪水已經淹過神父頭了,神父只好勉強站在桌子上。
這時又一個警察開著小艇跟神父說:「神父!快!快上來!不然洪水會把你淹死的!」
神父說:「不!我要守著我的殿堂!我深信上帝會來救我的!!」
又過了一會兒,洪水已經把教堂淹沒了,神父只好抓著教堂頂端的十字架。
一架直昇機緩緩飛過來,丟下繩梯之後,
飛行員大叫:「神父!快!快上來!不然洪水會把你淹死的!!」
神父還是意志很堅定的說:「不!我深信上帝會來救我的!」
最後,神父就被淹死了....
神父上了天堂後,見了上帝就很生氣的問:「你是怎麼搞的呀?這樣你的子民還會相信你嗎?」
上帝說:「你到底想怎麼樣嘛?我已經派了兩艘小艇和一架直昇機去救你了,難道你要航空母艦才坐呀?」...........
文中神父堅信上帝會拯救他,他期待神蹟後來我們知道上帝是要救他的只是所用的方式不一樣是不是我們常常用自己的價值觀硬套在別人身上我們希望對方這麼做我們要求對方那麼做
或者應該說我們以為對方應該怎麼做卻沒體會到對方其實都在做了,對方都有在付出只是表達的方式不一樣也因為彼此的行為模式不同
造成雙方的誤解
共勉之~~~~~~~
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生活]雙方都有在付出,只是表達的方式不一樣
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V
伍、同業分攤、追償共同遵守原則
一、 快速公路肇事,責任分攤比照高速公路篇。
二、 同業間之追償案件如有肇責上之爭議,案經法院判決時,以法院判決金額為追償金額。
三、 肇事車輛車體險有自負額時,同業要求肇責分攤時應按尚未扣除自負額前之金額計算分攤額。
四、 分攤案件如只有單一公司勘車核價,各同業公司應秉持誠信原則相互尊重,如雙方勘車核價有差異時,則雙方各分攤中間差價50%。
五、 貨櫃場、地下室…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道路」,則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區分肇責。
六、 車輛行進中追撞,則後行車輛需賠付前行車輛之後半部損失時,前、後半部之區分,以中柱為基準(中柱以後視為後半部)。
七、 發生追撞,有記載二次追撞時(例:A→B之後C→A→B),C車負責B車車尾損失15%及A車車頭損失15%及A車車尾損失。
八、 對於肇責原因不具體案件,例如雙方涉嫌違反號誌管制時,不論投保險種為何,各負50%肇責(互賠)。另外涉嫌超速、涉嫌未注意前方動態…等,則視同超速及未注意前方動態方式處理。
九、 推撞事故,如警方記載前方不明車輛已駛離,或警方未記載但經雙方車主確認該不明車輛駛離後,後方車應負責前方車之前、後部份之損失。
十、 辦理同業追償仍受時效消滅之限制(同業決議為2年3個月)所需文件:
1.理賠申請書。
2.理賠計算書。
3.發票。
4.估價單。
5.照片。
6.和解書。
7.行照、駕照。
以上資料檢附影本即可。
相關聯結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V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V
二、適用條件: 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之無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
(二)車道數計算: 以進入路口之臨近路段車道數計算之,未劃設分向標線者,以1 車道列計(圖1),有實體槽化分隔者,以實際發生路權關係之車道為限。(圖2)
相關聯結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V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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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V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V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
參、一般公路常見事故類型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V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V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
人一旦發生萬一,就是要對萬一做好準備。
因為這一次的意外,讓我感受到人情冷暖還是靠自己最好。
這是我在產險公會找到的一些資料,不要讓保險從業人員把你牽著鼻子走,或是欺負一般人不懂法律。
因此我自己,拜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相關法令,分享給需要的您。
但是也期望您都用不到。
為使汽車保險理賠作業達到能迅速、有效,避免爭議的處理目標,加強提昇服務品質俾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特訂定本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以供同業共同遵守。
貳、保險同業共同遵守原則:
一、肇事責任認定依據:
1.法院判決書。
2.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3.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或其他證明資料。
4.公會汽車險委員會決議。
二、共同遵守原則:
1.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經法院判決時依法院判決書為主,未經訴訟程序者依覆議委員會意見為準,未經覆議者依鑑定委員會意見為準。
2.交通事故案件未經鑑定者,以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為準,並依本處理原則所訂肇事責任分攤原則辦理。
3.警方未處理案件或交通事故肇事責任分攤有爭議時,經協商不成立者,得提報公會汽車險委員會議定。
4.二車事故時,肇事原因為單方者負全部肇事責任100%;同為肇事原因者各分攤50%;互有肇事主、次因時,肇事主因者分攤70%,次因者分攤30%責任。
5.三車事故時,肇事原因為單方者負全部肇事責任100%;各車均有肇事原因時,單一肇事主因者分攤70%,其餘二車有肇事次因者,平均分攤30%肇責,僅一車有肇事次因者分攤30%,另一車則無須負擔肇責;二車有肇事主因者,平均分攤70%肇責,一車有肇事次因者分攤30%。另四車以上事故案件,可參照上述原則分攤肇責,惟有肇事主因者,分攤肇責後,不得低於僅有肇事次因者。
6. 依上述原則確立肇事主、次因後,若同一事故車另有其他肇事原因時,則每項應再增加肇責分攤5%,但肇事主因者,在彼此肇責增減扣抵後仍應高於肇事次因者5%以上(與事故無相當因果關係之一般違規事項不列入計算)。
以二車事故案件為例其責任分攤百分比計算公式:
A車應負肇責百分比=A 車有肇事主因負70%+(A 車應另增加之肇責%-B車應另增加之肇責%)
B 車應負肇責百分比=100%-A 車應負肇責百分比
舉例如下:
(1) A 車肇事原因有二:
a.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主因)
b.超速行駛(次因)
B車肇事原因:未依規定減速慢行(次因)
A、B 二車肇責百分比為:
A車:70%+5%=75%
B車:100%-75%=25%
(2) A 車肇事原因有二:
a.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主因)
b.超速行駛(次因)
B車肇事原因有二:
a.超速行駛(次因)
b.無照駕駛(次因)
A、B 二車肇責百比為:
A車:70%+(5%-5%)=70%
B車:100%-70%=30%
(3) A 車肇事原因有二:
a.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主因)
b.超速行駛(次因)
B車肇事原因有三:
a.超速行駛(次因)
b.酒精濃度過量駕車(次因)
c.無照駕駛(次因)
A、B 二車肇責分攤百分比為:
A車:70%+(5%-10%)=65%
B車:100%-65%=35%
(4) A 車肇事原因有二:
a.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主因)
b.超速行駛(次因)
B車肇事原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主因)
C車肇事原因:無故驟然減速(次因)
A、B、C 三車肇責分攤百分比為:
A車:(70%÷2)+5%=40%
B車:70%÷2=35%
C車:100%-40%-35%=25%
7. 相關交通法規名稱暨簡稱如下: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條例」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簡稱「道安」
(3)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簡稱「高管」
相關聯結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df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V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