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V

http://focus5488.blogspot.com/2009/12/part-v.html

伍、同業分攤、追償共同遵守原則
一、 快速公路肇事,責任分攤比照高速公路篇。
二、 同業間之追償案件如有肇責上之爭議,案經法院判決時,以法院判決金額為追償金額。
三、 肇事車輛車體險有自負額時,同業要求肇責分攤時應按尚未扣除自負額前之金額計算分攤額。
四、 分攤案件如只有單一公司勘車核價,各同業公司應秉持誠信原則相互尊重,如雙方勘車核價有差異時,則雙方各分攤中間差價50%。

五、 貨櫃場、地下室…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道路」,則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區分肇責。
六、 車輛行進中追撞,則後行車輛需賠付前行車輛之後半部損失時,前、後半部之區分,以中柱為基準(中柱以後視為後半部)。
七、 發生追撞,有記載二次追撞時(例:A→B之後C→A→B),C車負責B車車尾損失15%及A車車頭損失15%及A車車尾損失。
八、 對於肇責原因不具體案件,例如雙方涉嫌違反號誌管制時,不論投保險種為何,各負50%肇責(互賠)。另外涉嫌超速、涉嫌未注意前方動態…等,則視同超速及未注意前方動態方式處理。
九、 推撞事故,如警方記載前方不明車輛已駛離,或警方未記載但經雙方車主確認該不明車輛駛離後,後方車應負責前方車之前、後部份之損失。
十、 辦理同業追償仍受時效消滅之限制(同業決議為2年3個月)所需文件:
1.理賠申請書。
2.理賠計算書。
3.發票。
4.估價單。
5.照片。
6.和解書。
7.行照、駕照。
以上資料檢附影本即可。

相關聯結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II
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Part IV

0 意見:

張貼留言